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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谷不欢乐!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110网律师
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2日,彭某某在“武汉欢乐谷”游玩,准备进室内项目“音乐飞船”时摔入设备底层深坑受伤。据欢乐谷分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资料显示,当日为雨天,设备座舱右侧的白色连接轴正下方为大片中空水泥平地,该水泥地与左侧走道(轨道)之间有高度差,但无明显色差或分界提示线。当日下午彭某某沿走道来到座舱区,准备从前后两座舱之间的空隙处前往另一侧进入座舱,坠入连接轴下方的水泥地(该处落差约1.60米左右)。
欢乐谷分公司在项目入口张贴有《项目简介》、《游客须知》,其中《游客须知》第4点:“请按先后顺序排好队,请勿坐、靠、翻越栏杆,请勿靠近设备运行区域范围”。虽然被告欢乐谷分公司有工作人员在游乐区出入口处组织秩序,广播有关事项,但在各飞船座舱位置无工作人员引导或巡视。
彭某某受伤后,其随行人员及时告知工作人员,欢乐谷分公司工作人员和医疗人员及时对彭某某进行了紧急救护处理,并于当日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治疗。2017年12月29日,经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作出鄂诚信(2017)临鉴字第1923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彭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伤后365日,护理期为伤后150日,营养期为伤后180日,后续治疗费为19000元或据实结算,同时彭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欢乐谷分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彭某某对于受伤是否负有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资深刑事律师杨志峥认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欢乐谷分公司作为游乐场所经营人,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引发人身伤害。从现场监控视频等情况看,在“音乐飞船”项目前后两个飞船座舱之间有成年人可穿过的较大间隙,且该间隙处对应有高一米多落差的水泥地面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游客坠落受伤的风险,但高低两处水泥地无明显颜色差异,无隔断或遮挡,无明显提示,被告欢乐谷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游客进出座舱也无充分引导或巡视,存在安全保障不力,对原告彭某某坠落受伤一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彭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座舱时,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未注意到座舱两侧水泥地的落差,自身也有疏忽,可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资深刑事律师杨志峥提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公民出外游玩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相对应的旅游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等纠纷均会发生,游乐设施、酒店等更应该履行自己的保障义务,合理提示,通过警示牌,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制等均能使得自己的经营风险降低,同时公民也应该谨慎注意,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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