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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无本质区别

发布日期:2018-06-03    作者:马家强律师

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医疗过错鉴定,但在诉讼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并无本质的区别,均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案情:患者因“反复胸闷、心悸、头晕5年”入院住心内科,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频发房性早搏。有房颤射频消融术的适应症。术前行冠脉造影、经食道超声心动图等检查未发现射频消融术禁忌症。手术开始顺利,约进行手术3个半小时左右血压偏低,予多巴胺升压,透视下心影增大、搏动减弱,诊断为急性心包填塞,立即紧急心包穿刺抽液减压,经扩容、升压、鱼精蛋白对抗肝素止血等治疗,血压曾回升,同时备血,紧急请心胸外科做好剖胸做准备。患者反复出现快速型房颤,予多次直流同步电复律,并继续扩容、升压治疗,血压仍然难以维持,与家属沟通病情,患方同意并签署行剖胸探查术的知情同意书。被上诉人的心胸外科立即进行手术,术中发现近右上肺静脉开口处左房穿孔,清除心包积血并行穿孔修补,手术顺利,血压好转。术后转入CCU监护,转入时患者呈深昏迷,呼吸机辅助呼吸。出现抽搐,予对症治疗后,抽搐仍反复出现,神经内科会诊考虑有脑水肿,予脱水、镇静、营养神经等治疗。至1凌晨3时抽搐现象停止。出现发热,体温最高达39.5℃,考虑肺部感染,予降温、抗感染处理。心电监测为室性心动过速(室速),予胺碘酮、利多卡因等治疗。室速发作次数明显减少,但出现上消化道出血、尿量减少及肝肾功能相继恶化,血氧难以纠正。但病人家属拒绝输血和血液透析,患者病情危重,病人血压逐渐下降,经用多种升压药物血压均lt;90/60mmHg。12月7日,血压进一步降低,心率逐步减慢,至23时05分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23时35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频发房性早搏;2、房颤射频消融术后,左房穿孔,急性心包填塞;3、左房穿孔修补术后;4、多器官功能衰竭。
市医学会接受委托后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1、诊断为“阵发性房颤”明确,患者有行心内电生理检查及房颤射频消融术的手术指征,无禁忌症。术前医方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患者签字同意手术。2、医方书中采取的消融参数及操作步骤符合诊疗常规。3、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心包填塞后心脏骤停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左房穿孔、急性心包填塞为该手术严重并发症,医方采取的诊疗及救治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由此得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所规定的医疗过错鉴定,但在诉讼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并无本质的区别,均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是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的,这与司法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内容是一致的。因此,通过正确审查、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可以认定医疗行为过错的有无。
纵观被上诉人整个诊治经过,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临床规范和护理常规,无过错。四、被上诉人诊断患者“阵发性房颤”明确。根据患者反复胸闷、心悸、头晕的病史,体检发现心律绝对不规则、第一心音强弱不等,外院动态心电图示“窦性心律,阵发性房颤,频发室性早搏并短阵室速”,结合被上诉人心电图示“心房颤动”及动态心电图示“窦性心律,偶发室早,频发房早”,提示房颤可自行转复,持续时间lt;7天,诊断为阵发性心房颤动,诊断正确。五、患者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被上诉人对患者治疗方案正确,手术操作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反复心悸、胸闷、头晕5年,并曾经出现2次比较严重的情况,伴有黑蒙和晕厥。房颤治疗手段包括节律控制、心室率控制、抗凝治疗、导管消融、外科手术等。对于症状明显的阵发性房颤(有心悸、胸闷、头晕,甚至晕厥),反复在当地医院药物治疗无好转,导管消融可以作为一线治疗,而且病人有行导管消融治疗房颤的愿望,有房颤射频消融的手术指证,并签定手术同意书。术前行头颅CT排除颅内病变,行冠脉造影排除冠心病,行甲状腺功能检查排除甲状腺功能亢进。术前经胸及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未发现心房血栓,病人凝血功能良好,无使用抗凝剂禁忌,排除了手术禁忌症,故病人行房颤射频消融术符合适应症及医疗规范。六、被上诉人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术前被上诉人诊断患者为阵发性房颤,已将该疾病现有的治疗手段充分告知患者本人,病人有行导管消融治疗的愿望,术前详细与病人沟通,告知病人房颤射频消融,可以维持窦性心律,避免心动过速性心肌病所致的心力衰竭和心房附壁血栓所致的脑卒中等并发症,但房颤手术成功率70~80%,并有可能发生手术并发症,包括心脏穿孔、心包填塞等,甚至危及生命。患者充分知情并在介入治疗同意书上签字。七、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心包填塞后心脏聚停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所造成,且左房穿孔、急性心包填塞为该手术严重并发症,而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无关,被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患者术前超声心动图和CT检查无手术禁忌,手术开始较为顺利,但在环肺静脉前庭消融时出现急性心包填塞,后经剖胸探查发现近右上肺静脉开口处左房穿孔。心包填塞是房颤消融的严重并发症,术中及时发现心包填塞,并积极进行心包穿刺抽液减压、扩容、升压、鱼精蛋白对抗肝素止血、行剖胸探查术及心房穿孔修补术等一系列积极的抢救措施。但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感染、心肺肝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虽经反复多科系统会诊制定治疗方案,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原标题:xxx诉xxxx附属医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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