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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6-05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要求分被告名下房产。理由是母亲名下有父母共有房产一处,父亲去世后,母亲出售共有房产,再委托被告办理购房手续并暂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母亲去世后,原告要求分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委托本律师应诉。
审理结果
法院将案由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案,并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名下房屋是其母亲的遗产,故原告要求享有被告名下房所有权50%的份额的诉讼请求,并依据物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人为被告。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是遗产。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分析:
一、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取得产权证时间均早于被告母亲签订售房合同时间、过户登记时间。被告购房办理相关手续的是被告本人,被告母亲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为被告母亲本人。被告的购房款高于其母亲售房款。原告提交的其母亲所书写的《申请》写明的出售房屋时间与原告起诉所表示的房屋出售时间不一致。
二、原告提交的其母亲所书写的《申请》中表示的房屋出售价款与出售房屋的实际价款不一致,高于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款。
三、原告提交的其母亲所书写的《申请》中购买的房屋坐落与本案争议房屋的门牌号不一致。
四、原告所提交的其母亲所书写的《申请》表示其委托被告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告诉被告新房产证用被告的名字进行登记……。从上述描述看,即使认为原告母亲将房屋坐落、出售房屋时间、房屋价款都书写错误的情况下,原告母亲也表示了当初是其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被告。
五、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原被告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为被告,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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