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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X
辩护人艾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7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葛X及辩护人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4256时许,被告人葛X与葛XX、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葛XX(另行处理)在本区曹路镇光明村民冬路沙桥宅XXX号门口,因生意纠纷与上门滋事的施某某(另案处理)及妻子被害人郑某某互殴,致使被害人郑某某的左腿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腓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5513日,被告人葛X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葛XX、陈某某、施某某、程某某、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葛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葛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能当庭认罪,且被害方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四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13日起至20159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XX
代理审判员孙XX
人民陪审员周XX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X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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