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诉讼 能否支持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08年10月17日,A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B公司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庭外和解协议》等无效,并要求返还B公司的房屋以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返还购房款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C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截至本案起诉前其与A公司订立合同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A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向C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一事并没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故《B公司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庭外和解协议》一并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C公司应将B公司及所属土地返还A公司,A公司也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等返还C公司。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B公司买卖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B公司的售价为900万元人民币,包含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和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庭外和解协议》亦明确A公司配合C公司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所有过户费用由C公司支付。C公司依合同及庭外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其义务已履行完毕。A公司在获得合同及之后约定的权利后,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及《庭外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义务。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A公司依据与C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履行办理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A公司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积极配合C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消除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在法律上不应该有的障碍,A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是将合同相对方C公司以双方买卖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在C公司依据合同及《庭外和解协议》的约定已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应遵循和认同的交易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A公司的这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其请求确认双方所签《B公司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庭外和解协议》无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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