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证明赠房产 分手反悔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小王书写《证明》,将与男友小杨合买的一处房屋中自己所占的份额赠予小杨。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失恋的小王将小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请,小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2月23日,小王与小杨经同学介绍相识后于同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26日,小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2013年3月15日,小杨与小王签署《房产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为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因小王户籍问题,暂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但所有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2014年6月17日,小王书写《证明》一份,载明小王决定放弃诉争房产的财产权,即诉争房产归小杨一人所有。2015年3月,二人分手。因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因而尚未办理产权证。小王将小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赠与合同。小王诉称,因小杨怀疑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打消其疑虑才以结婚为目的书写该《证明》,现双方已经分手,且房产尚未完成权属登记,故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小杨对此辩称,小王是因出轨的负罪感才书写《证明》,且该《证明》是小王单方放弃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赠与合同,因此认为小王无权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是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王所写《证明》应当属于赠予。赠与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赠与行为就已完成。房屋是以小杨名义购买,如办理产权登记将会是在小杨名下,故小王以诉争房屋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小王要求撤销该《证明》,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撤销期限,故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证明》中虽使用“放弃”的措辞,却明确将诉争房屋归小杨一人所有的后果,包含小王将放弃对诉争房屋享有的相关权利并赠予小杨的意思表示,小杨也通过自己行为表示接受,故该《证明》应为赠与合同。根据《证明》的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就以结婚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小王关于《证明》是附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因而尚未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小王书写《证明》时,并不实际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其在《证明》中赠予的亦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权利的转移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小杨名义签订,开发商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杨名下。双方关于赠予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权利即已发生转移。就小王另主张其通过《证明》将对诉争房屋的权利赠予小杨,是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权要求返还,但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内容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