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说帮助当事人免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张薜岚律师
赵女士与李先生婚后生育一子,短短不到一年时间,两人就因为家庭琐事而不断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激烈正常,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诉诸法院要求离婚。由于结婚时间短暂,两人也并没有太多的共同财产,因此,赵女士以为就没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分割财产。但是,李先生却提出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多次借给过两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累计10万元,该笔款项为夫妻二人向父母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赵女士依法应承担返还义务。赵女士一时间被李先生提出的还债要求震惊,不能接受丈夫居然提出这样的要求,于是,找到了成说律所寻求帮助。
【成说介入】
成说律师团队受理了赵女士的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赵女士与李先生二人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稳定,没有借钱的需求。同时,父母给二人的款项都是孙子出生以及用于其成长的花费,并未用于其他开支。
因此,成说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长辈在孙子女出生及成长阶段,基于对孙子女的喜爱,通常会给付一定的财物,属于正常的赠予行为,而非借款。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该笔款项为赠予行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女士也在成说律师的帮助下免去了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类似于赵女士此类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成说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十分常见,本是恩爱的夫妻,一旦到了离婚这一步便成了红了眼的仇人,向李先生这样提出很多本就没有实际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大量存在,这也提醒大家,无论何种时候都要有风险意识。
同时,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卷入本不应有自己承担的债务之中。
以下近年来新增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客户感言】
判决生效后,赵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也向成说律师表示了感谢,说自己一个人当时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要不是有了成说律所的各位律师的帮助,自己可能傻乎乎的真的要去还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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