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潘怀宣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于2013年4月至5月间,虚构可通过低价购入辣椒酱再销售给超市赚取差价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刘乙“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55万元。
2014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漕宝路外环线东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刘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贺娜娜律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甲、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收集的移动电话短信截图、工商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乙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乙的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可能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判处,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姚某某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六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款 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X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谢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