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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莉娣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6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及辩护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34日起,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从上家处获得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在周租借的本市闸北区武进路XXX号后门对面的临时房内开设百家乐赌场。
前来赌博的人员通过周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进入百家乐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则根据投注金额从上家处抽取一定提成。
201443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址查处了该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及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吕某某、陈某某、王甲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440元以及电脑主机一台。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王甲、刁某某、王乙等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被扣押物品照片、网站截屏照片,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收据,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利用互联网赌博,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可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百零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百零三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款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五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五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43日起至20147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43日起至20147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43日起至20147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XX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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