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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

发布日期:2018-06-09    作者:郭建文律师
【案情简介】
 山西X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忻州某工程项目部退场后,由陈某照看工地,在过春节之际私自雇佣李某临时顶岗。李某在看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之后,李某的近亲属向忻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死者李某与山西六建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双方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意味着属于工伤,就要享受工亡待遇。如果不是,那么应当由雇主陈某和李某来人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第一、临时顶岗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并不知情,也不构成默认,公司并没有聘用李某,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李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公司并没有过错。只能由实际雇主承担一部分责任。
     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公司从未招用过李某,也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未向其发过工资,也不受我公司的管理。事实上,另一被申请人陈某,我公司雇佣其负责看管工地, 工地是在20161220日放假,全部人员撤离,仅由陈某照看工地。2017122日,陈某为了回家过年,私自找同村人李某临时顶岗,我公司对此毫不敌情,陈某也未向公司汇报,以上事实陈某当庭予以了证实,申请人也未有任何证据否认。
二、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5年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然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出《通知》中所规定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仅提供了二份传来证据,也并不属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以说申请人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李某临时顶岗的行为,我公司不存在默认与管理疏漏。
顶岗发生的时间很特殊,是在春节时间,工地空无一人,而且时间短暂,仅有四天,我公司在这么个特殊时间,不存在对李某顶岗的敌悉与默认。公司管理即使有疏漏,也只承担由疏漏而产生的管理责任,但管理疏漏不等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顶岗、替岗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李某与陈某是雇佣还是帮工,是另一法律关系。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概述】
2017523日,忻府区劳动仲裁委作出(2018)第8号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确认李某与山西X建集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通知》规定可以看出,确认劳动关系,要劳动者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一份子,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他。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工资等等。从本案来看,双方不具有这样的关系。
【案例评析】
该山西X建项目部属于忻州市的重点工程项目,如果确认劳动关系,那么应当按工亡处理,公司面临巨大的赔偿与后果。公司也很重视该案,本人代理后,根据本案的有关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坚持认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很多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需要认定劳动关系。做为劳动者应当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制度,缴纳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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