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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费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8-06-11    作者:石文辉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受伤后应向侵权人要求哪些赔偿。交通费更是当事人往往想不到的赔偿项目,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保留交通费票据,所以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
问: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费如何举证?
律师解答: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给受害人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
二、交通费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交通费票据。一般以实际票据确认,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留好正规的发票,并在背面备注好该票据是因何事从何地到何地。比如公交车票、的士票、地铁票、加油费、火车票等。
四、如果受害者受伤情况严重,也可以主张2人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但要注意交通费要与就医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如在住院期间的票据,从家到医院的正常合理费用等。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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