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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正常却生出畸形儿,医院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1    作者:张勇律师
首席律师:山东张勇律师,资深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暨国内“医疗损害案件专家出庭团”领先者
 
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医法汇
 
【案例一】
 
四维彩超检查结果
 
超声显示:心脏位于胸腔内,由四腔心观“+"字结构存在,房室大小比例未见异常,左右心室流出道可见,不排除非典型穿隔血流。超声提示:中孕单活胎,超声估测约符合25W+5d,建议定期检查。
 
产下女婴果果
 
果果出生后不久发现其存在心脏杂音,到乙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室间隔缺损、多发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声带麻痹,并行室隔缺损修补术+房间隔缺损修补术。
 
医疗过错鉴定
 
根据提供的现有鉴定材料,甲医院对被鉴定人孙女士进行产前彩超检查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果果的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19%-10%为宜。
 
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甲医晥作为接诊医院,在四维彩超检查报告中对“显示不清的结构”表述不够清楚,“建议定期复查”也不够具体,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明确告知孙女士“2-4周内再复查一次”,致患患儿父母丧失选择优生优育机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根据鉴定意见书,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以10%为宜。
 
【案例二】
 
孕期22周四维彩色超声检査报告单中的超声提示:“官内妊娠22周,ROA活胎,胎丿儿右足声像改变疑足内翻。”杨女士咨询了当天接诊的医生,医生说“不要紧”,也未提示产妇复查等。
 
孕期32周零4天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中的超声提示:“宫内妊娠32周4天,LOA活胎,胎)儿右足声像改变疑足内翻,胎盘功能Ⅱ级,羊水稍多,建议:遗传咨询”。杨女士又咨询了当日接诊的医生,医生答复:“不要紧,只是可疑”,也未向杨女土提示产妇复查等。
 
产下女婴媛媛
 
杨女士娩出一女孩,即媛嫒,体查:外观发育见双手并指,束带畸形,右足马蹄內翻畸形,右足第2、3、4趾并趾,短趾畸形。
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
 
被鉴定人杨女士在中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为,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新生儿手足畸形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对孕妇生育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院审理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本案中,媛媛之母杨女士在怀孕期间先后多次到中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学认为,胎丿儿先天性畸形与基因遗传和一些非基因遗传因素有关,本例新生儿手足畸形的发生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医方在两次超声检查提示疑胎儿有“足内翻”畸形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明确,或告知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导致胎儿失去在分娩之前被确诊手足畸形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孕妇的生育选择,使患者杨女士夫妇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产下先天畸形的媛媛,因此,依法认定中医院对杨女士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杨女士夫妇在中医院出具的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后本应高度谨慎,但又忽视其可能,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客观存在及各方的过错行为,酌定中医院与杨女士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法律简析】
 
妇产科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高发领域之一,其中又以产检问题居多。本文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被称为“不当出生”,其责任不同于普通的医疗事故责任:一是胎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基于前述两例案件,下面对因产检问题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一、关于因果关系,需要区分两种表述
 
一是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与新生儿畸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来讲,胎儿发育的异常是多种原因所致,除了父母会带给孩子遗传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亲怀孕期间还有很多因素会对胚胎产生影响。产前检查只是对客观情况的反应,该行为对胎儿的发育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新生儿畸形或其他发育异常的后果与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是医院在产前检查中的过失行为与畸形新生儿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提早发现胎儿的异常发育情况,并且及时作出舍或留的决定,医院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孕妇及其家属的生育选择权,构成了对新生儿父母优生优育的侵犯,与畸形新生儿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过错参与度,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文中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基本概括了妇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常常涉及的两种情形。
 
1、第一个案例中,四维彩超报告并未明确诊断出胎儿发育的异常,一般情况下,限于医疗技术的发展,未能检查出异常属于客观因素所致,因此该种医疗纠纷中医院可能会承担轻微责任甚至不承担过错责任。
 
产检一切正常,最终却生出了发育不全的婴儿,作为父母往往难以接受,但新生儿父母也通常会片面的认为,四维彩超等一系列产检没有检查出胎儿异常,属医院的过错,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是从客观层面讲,依据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产前检查还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以平时接受患儿家属咨询提及次数最多的四维彩超为例,超声检查是一种对胎儿无创、安全的影像检查技术,但仪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检查方法一样,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在超声检查中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母体情况、胎儿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器官和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检测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包括胎儿心脏畸形,即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这些通常都会在孕妇进行彩超检查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予以释明。
 
在医院实施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前提下,产检未显示异常,分娩后才发现为畸形儿,如果将此过错过多地加在医院身上,难免有失公平。
 
2、第二个案例中,在产检报告已明确提示异常的情况下,医院仍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告知风险,并最终导致畸形新生儿的出生,此时医院的过错责任相比较第一种情况来讲就会大一些。
 
超声已检测出异常,悲剧本可以避免,却因医院的疏忽大意,导致父母没有了生育选择权。一个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不仅使孩子要面对终生的痛苦,同时父母也将付出比抚养正常孩子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在第二个案例的类案中,医院可能会承担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
 
【结语】
 
作为患儿父母来讲,孕期的产前检查一定要重视,避免因侥幸心理而放弃任何一项检查项目,并且胎儿筛查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单纯的一次超声检查或唐氏筛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发育异常。作为医院来讲,同样需要对产前检查的操作及诊断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准爸准妈的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同时也是有效的自我保护。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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