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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流拍 文化公司拒退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8-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发布藏品信息后,一家文化公司的专家给出了500万元的估值。然而,该件藏品以200万元底价拍卖时却没人要,藏家事后找对方要求退还服务费遭拒。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方最终答应退还其中的1.8万元。

2015年,张民急需现金,在网上发布转让收藏品的信息,不久,电话纷纷而来,不少网友和公司对张民的收藏品表示有兴趣。在众多买家中,张民选择了某文化公司,对方开出了“专家估价,压轴拍卖,专业宣传,最低抽成”等优惠条件。张民感到对方很有诚意,特别是在该公司专家估价张民的收藏品价格在500万元时,他心动了,双方随即签订委托协议,将拍卖底价定为200万元。

张民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后,文化公司让其坐等好消息,然而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样顺利,今年5月的拍卖会上,该收藏品流拍。随后,张民找到文化公司索要收藏品并要求退还服务费,却遭对方拒绝,几经沟通,文化公司退还了收藏品,但服务费不予退还。为此,张民将文化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该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3万元服务费。

庭审中,张民表示,文化公司收了服务费之后,只组织了一场小规模拍卖活动,最终藏品未能成交。文化公司虚高了涉案藏品价格以收取高额服务费,而提供的拍卖服务却成本极低。

文化公司却认为,涉案藏品的估价和拍卖底价都是张民确定的。双方签订协议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拍卖、藏品展示展览、网站宣传推广、客户推荐交易等,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因此张民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根据。经过法官调解,文化公司退还了张民此前交纳的3万元服务费中的1.8万元,张民不再起诉文化公司。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拍卖法第56条规定,在拍卖前,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公司收取包括登公告、制作文件等费用并无不妥,不过服务费用数额与拍卖服务品质之间确存差距,为此,法院综合案情进行了调解。

法官提醒,我国拍卖法没有对拍卖公司收取服务费等“前期费用”作出规定,目前仅有中国拍卖协会倡导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规定“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建议收藏者在挑选拍卖公司时,可以事先查询是否是签署自律公约的企业,然后再考虑是否委托其拍卖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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