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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妻子身份造假 丈夫欲离婚告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妻子婚后离家出走十多年,阿辉欲离婚时才发现妻子当初用了假身份证与自己登记结婚。为解除婚姻关系,阿辉几经波折,最终通过打行政官司请求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得以离婚。

1995年,阿辉在东莞打工时与阿梅相识并恋爱。两年后,两人在阿辉老家梅州大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了结婚证。婚后一年,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奇,然而,就在小奇刚满周岁不久,阿梅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断绝了一切往来。

十多年来阿辉为了寻回妻子阿梅四处奔波、到处打听,多次到阿梅的娘家广西宁明县寻求阿梅去向,却都无功而返。阿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寻找阿梅,致使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精神更是饱受煎熬。为此,阿辉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得知想跟阿梅离婚,须由被告方阿梅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无奈之下,阿辉千里迢迢来到阿梅户口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该院受理后经查无“阿梅”这个人,驳回了阿辉的起诉。

之后,阿辉又到宁明县公安机关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辖区内无阿梅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出具了证明。这时,阿辉才意识到阿梅欺骗了自己,使用了假身份证与他登记结婚。阿辉遂向涉案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与阿梅的《结婚证》,但遭到了拒绝。

几番交涉无果,阿辉只好向大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涉案民政局未能识别女方阿梅的虚假身份信息,属婚姻登记有瑕疵而作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书。

对此,涉案民政局辩称,该局严格按照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自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合法,其已尽了审慎审查义务,婚姻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证造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阿梅隐瞒真实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涉案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的身份信息为阿辉、阿梅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证据虚假和缺失,应予以撤销。为此,阿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经办法官指出,若遭遇此类一方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骗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审核不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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