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三次流拍难变现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恒盛公司与被执行人直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裁判后,恒盛公司于2015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3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合计242万余元。因被执行人的涉案主要不动产在临洮县境内,2015年2月,七里河区法院遂委托临洮法院执行。临洮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当即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直属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再审申请为由,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三个月,且以其一处939.72平方米的商铺提供担保。后经临洮法院审查,遂作出裁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直属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恒盛公司遂申请继续执行。于是,临洮法院将该担保财产委托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本以为债权人就此可以实现权利,但拍卖中却事与愿违。第一次拍卖因涉案标的额大等原因竟然无人竞买。法院遂依据法律规定降价做第二次拍卖。第二次依然无人问津。再次降低拍卖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还是依然。三次流拍,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流拍后,执行人员改变执行思路,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拟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实现债权。当将这一想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有顾虑。被执行人担忧以物抵债会再次降低商铺价值,让他吃了哑巴亏,损失太大。申请人害怕商铺以后难以变卖,出租资金回收缓慢。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这些顾虑,执行法官多次做解释说服工作,最终双方以第三次拍卖底价以物抵债抵偿拖欠申请执行人恒盛公司全部案件执行款。(丁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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