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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坠楼身亡 老年公寓被判担责七成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九旬老人在老年公寓养老期间从公寓四楼坠下身亡,为此,家属与公寓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年公寓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5000元。

2014年1月,张某与老年公寓签订《托老协议》,将老人王某托入老年公寓。2015年12月,公寓服务员准备打扫卫生时,发现王某坠楼死亡。张某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万元。在与老年公寓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5月,张某将老年公寓起诉至乳山法院。

被告辩称,老年公寓为防止王某从窗口跌落,已经履行了相关安保义务,对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且死亡后果系王某故意为之,不应对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理应有合理、专业的管理措施,对入住人员日常生活管理恪尽谨慎注意义务。被告对王某住处窗户未设置栅栏等保障、防范措施,而只采取以衣柜堵窗、以铁钉固定在窗户底部限制随意开窗的措施不足以防范危险的发生,对王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王某承担30%的责任,老年公寓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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