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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款结算时涨了15万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当初报价的时候明明是27万余元的装修费,结算时竟变成42万余元。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业主郑先生装修房子入住后,却因工程结算问题被装修者阿成告上法院。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阿成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阿成承接郑先生位于古镇镇某小区住房和古镇镇某公寓28套房的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此外,双方还签订装饰装修工程预算清单,阿成收取了郑先生2万元的预付款,工程于2013年10月份完工,随后郑先生使用入住。

2015年,阿成以工程款为427673.1元,郑先生仅支付27万余元,仍欠15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郑先生支付余款。在法庭上,郑先生辩称他早已和阿成结算清楚并付清了款项,没有欠工程款。

阿成说,工程价只是材料价,这15万元主要是人工费用。郑先生认为,根据装修惯例,预算价是由业主审核,并与承揽人协商一致后确认预算的。施工过程中,如没有工程的增减,最后应根据预算单的计价方式结算并付清余额。郑先生认为当时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工程的,现在将每一项人工单列计算,纯属欺诈。

法庭上,阿成提交的是双方2013年6月签订的《古镇镇某小区装修工程结算清单》,结算金额是73817元,双方已经结清。

郑先生提交了双方在2013年8月签订的《古镇镇某公寓28套公寓装修工程预算清单》,这份清单中,有七项工程项目是由阿成委托别人施工及自行结算的,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增减及扣减排气扇费用后,28套公寓的装修工程款应为203222元。

郑先生还提交了双方于2015年2月签名确认的《工程收款收据》,载明阿成收到郑先生住宿工程结算款(家装结算款)合共2770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笔装修工程款和收据是相互对应的,足以认定工程双方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古镇镇某小区结算金额73817元、古镇镇某公寓28套房的结算金额203222元。而阿成所称的还欠15万,属于装修公司单方结算凭证,而且郑先生也没确认该证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顾丽娟 张房耿)

■连线法官■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镇人民法庭法官何文璋表示,许多装修公司为了抢生意,常常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来招揽顾客,装修完毕后又拿出远超预算的结算单要求业主支付,为此产生大量纠纷。

何法官提醒,市民装修前要了解装修工程是否转包,设计费怎么算,报价表是否详细以及装修公司的付款方式等。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若干条款,完善合同内容,防止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此外,业主验收时必须认真查看,一旦在验收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只要装修方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违背国家强制性的装修规范,消费者就必须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即使发现存在装修质量问题,起诉也可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平时要注意收集书面证据,以便诉讼时使法院能够根据准确、完整的事实材料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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