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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权利如何保护 隐名股东权利保护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耿武杰律师
法律咨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权利如何保护
            隐名股东权利保护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与名义股东相对应的称谓,是指有实际出资,但未能在公司登记资料证明股权的权利人。对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一般只有名义出资人知道。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谁具有股东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法院一般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综合出资人的目的、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权利保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认为,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
1、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并取得证据;
2、依法受让或者继受公司股权,并取得证据;
3、若受让或者继受公司股权,先核实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4、与名义出资人书面详细、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参与协议,并签字确认;
5、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依靠、通过名义股东行使;
6、尽量不要做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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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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