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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童拿邻家刚满月女婴当“玩具”拖玩致全身受伤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海南临高县某农场符某外出忘记锁门,刚满月的女儿朵朵(化名)独留家中,不料被邻家3岁男童小王(化名)拖玩致重伤。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监护人赔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小王父亲肖某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2014年10月31日上午,符某将刚出生32天的女儿朵朵放入摇篮后带上门出外买东西。原由邻家奶奶看管的小王,趁奶奶进屋找水喝时跑进符某家中,一时贪玩竟将睡在摇篮中的朵朵倒出来,用手拉住朵朵的脚一直拖到门外。

当日12时,对门的邻居李某听见小孩哭声便出去看个究竟,发现朵朵被小王拉着并趴在自家门外地上一直大哭,便大声叫喊。朵朵的爷爷奶奶闻声赶来,看见全身受伤并陷入昏迷的小孙女,便急忙抱去医院,一直在旁边待着的小王奶奶带回家中。

朵朵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30元,因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当天又被送往省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复查检查费12291元。住院期间,小王父亲肖某曾支付5500元。

2015年9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朵朵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016年,一审法院判决小王负全责,监护人肖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5687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小王父亲肖某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0981元。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侵权 父母未尽监护义务应担责

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焦点在于过错责任的划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责任主要还是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是朵朵受伤害的主要原因,监护人肖某未尽管教义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朵朵出生32天,应受到格外的呵护和照顾,父母谢某、符某将其单独留在家中,且大门未锁,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也应自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肖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5500元,肖某仍需赔偿5481元。谢某、符某也应当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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