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 长期喂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9月5日傍晚,王某从小区14号楼4单元楼下经过,恰逢杜某之母在14号楼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经过的王某遭到该狗突然袭击,杜某之母未加制止,王某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达7厘米。咬伤王某的狗原为流浪狗,该狗于2015年进入王某所在小区,并于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其间,杜某及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它生下的小狗。被狗咬伤的王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让杜某对其狗咬伤自己一事赔礼道歉。杜某否认饲养该狗,并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某主张,判决杜某向王某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杜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改判。杜某主张,咬伤王某的是流浪狗,而自己与该条狗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杜某还表示,自己没有看到王某被狗咬,也没有看到王某伤口。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当前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对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应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公德角度考虑自己行为。
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没有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从而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问题是,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以下证据可以充分佐证:第一,杜某在派出所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就陈述道:“得知我跟我妈喂养的那只流浪狗把邻居咬了”,“……之后我就付对方的医院费”;第二,杜某不仅喂养狗,还收留了其产下的七只小狗,并将其安置在储藏间一段时间;第三,原审法院进行了走访调查,受访邻居反映,杜某及其家人在其楼下喂养伤人之狗长达半年以上,并给伤人之狗起名。
因此,杜某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尽管杜某是出于其个人怜悯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狗没有约束,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害,对此杜某也应知晓。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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