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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留土地份额 原承包户内成员共享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因重庆蟠龙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需要,张先生一家所在村组的部分集体土地等被征收,并获得相关补偿,补偿费共61200.6元。在补偿费兑现过程中,张先生、杨女士、小张与陈老太就费用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张先生为张老汉与陈老太四儿子,杨女士和小张是张先生妻女,1998年张老汉去世。

张先生、杨女士、小张认为,张老汉去世后,其份额应当由张先生享有,陈老太已将其土地份额分配给四个儿子,不再享有经营权,补偿费应全数归其所有。

陈老太认为,张老汉去世后,陈老太并未分配自己的土地,而是将张老汉的土地划为四份给四个儿子,陈老太自始至终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杨女士、小张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由陈老太和张先生按照 1.25:1 的比例分割相关的土地补偿费。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耕地青苗补偿费等土地补偿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托,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份数减少的原因及陈老太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96年以前,陈老太、张老汉与张先生共同居住生活,张先生为承包户户主,共同承包经营位于原綦江县中峰镇某村社的农村田土3份。

1999年陈老太召集四个儿子分家,开始单独居住,同时将一份土地平分为四份给了四个儿子。

2004年、2010年,政府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调整、重新确权发证时,张先生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份数减少为 2.25 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增加为张先生、陈老太、杨女士、小张。

张先生举示的陈老太在綦江区中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时的录音证据内容,与陈老太陈述张老汉的土地已于分家时被分割相悖,据此,认定1999 年陈老太主持分家时是分割了自己的份额。 按照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张老汉去世后,应由家庭成员陈老太和张先生继续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分家时陈老太已将自己的份额进行了处理,但陈老太对张老汉的份额享有共有关系,在分割时能享有0.5份份额。

綦江法院依法判决由张先生、杨女士、小张与陈老太按照 1.75:0.5比例对案涉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割。

张先生、杨女士、小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

重庆五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陈老太享有张先生户2.25份承包地中的0.5份权益,本案征地补偿款分给陈老太11000元。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内部成员对承包经营权系共同共有关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中,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实际上是张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该经营户内部成员之间则应为共同共有的关系。张老汉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应由家庭户成员陈老太、张先生共有。陈老太虽自愿处分了自己原有的1份土地,但不影响其享有张老汉留下的0.5份土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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