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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收齐却不解抵押 失信卖家被判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一中院近日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于2015年从单某处购买一套总价520万元的房屋,双方合同约定,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在万某交齐首付款后,单某应于2015年9月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且该房屋符合满五年唯一时,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剩余房款220万元,万某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万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单某向万某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单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导致双方无法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万某多次催促单某,单某以“没钱了”为借口,要求万某把220万元尾款交齐后再去解抵押。万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单某转账220万元,至此房款已全部付清。收齐全部购房款的单某仍未清偿全部银行债务,导致涉案房屋抵押登记仍无法注销。万某将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单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自己。法院依法通知抵押权人光大银行某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诉讼中,因第三人同意配合办理解押手续,且万某表示愿意代单某清偿银行债务,房屋过户后再向单某追偿,一审法院判决万某代单某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于抵押登记注销后七日内由单某协助万某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因单某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单某以房屋总价款5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万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为止的逾期违约金。

判决后,单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本应分80次偿还,任何人代替单某提前一次性还款都会损害单某的利益,故不同意提前还贷。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已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单某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办理解抵押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单某提出的提前偿还贷款将损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足以对抗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现万某同意代单某清偿债务以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光大银行某支行对此亦不反对,故涉案合同不存在履行障碍,应当继续履行,对于万某代单某清偿的债务可另行向单某追偿。另外,因单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亦无不当。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万某终于能够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要垫付本应由单某承担的贷款还款,事后免不了还要再起诉单某进行追偿。究其原因,除单某不讲诚信恶意违约外,万某未能坚持自己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轻信对方毫无保障的许诺而提前支付尾款,亦是导致自己利益损失的缘由,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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