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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车”非彼“事故车” 消费者与商家究竟孰是孰非?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先生在4S店的网上二手车展厅购买了一辆宝马二手车,4S店在该车的销售页面承诺:实车照片里程数真实无事故。然而,王先生在办理车辆保险过程中发现,其所购买的宝马二手车名下存在两起事故,而且在出险后,该车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及更换零部件。王先生据此向该4S店提出异议,认为其所销售的二手车与其承诺的“无事故”并不相符,要求其退赔多付的车款。但4S店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是王先生对此承诺存在误解,并不同意王先生的要求。双方协商不一的情况下王先生诉至法院。

王先生称4S店在宝马二手车的销售页面承诺实车照片里程数真实无事故,其基于对4S店的信任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案所涉车辆。然而,王先生在提车后发现,宝马车不仅存在车辆里程有无、未进行正常保养、车钥匙少交付一把等问题,最重要的是4S店曾经承诺过无事故,而事实上该车为事故车,其分别于2013年下半年发生过两次事故,并分别进行了维修。不仅如此,4S店还曾谎称该车原系其所出售的车辆,而实际上是由其他销售商售出后,由4S店回收进行再次销售的。因此,王先生认为其所购买的二手宝马车属于事故车,低于100万元的市值,要求4S店退还40万元的购车款。

4S店不认可王先生陈述的事实理由,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和违约行为,本案车辆并不属于事故车辆,其所承诺的“无事故”属于对车辆真实情况的描述,故其不同意王先生所主张的观点,其认为不应当退还40万元的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车”的认定。王先生认为,该车在2013年下半年出现过两次事故,并分别进行了维修,那么该车就不是4S店所承诺的无事故车辆,作为一辆事故车,其价值应该应相应减少。而4S店则认为王先生过于口语化、过于日常生活化地理解“事故车”的概念。根据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关于“事故车”的定义,本案所涉车辆并不属于事故车,其并未作出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法院认为,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均是通过商家的文字及口头宣传获取对商品的直观认识,并由此进行客观判断,从而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商家用于宣传的词语的内涵,应在商家的表述程度和消费者的理解范围内进行推敲,而不能“一刀切”地依赖《二手车鉴定评估基数规范》这样的专业规范中表述。而且,4S店在宣传二手车“无事故”的同时,并未通过其他明确的描述或备注令消费者知晓其所宣称的“无事故”车辆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消费者有理由相信4S店所出售的二手车应为通常的意义上理解的未发生过碰撞、刮蹭等损伤,未进行过修理和零部件更换的“无事故”车。在实际情况与商家承诺的通常理解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院认为4S店的承诺存在瑕疵,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根据相应的鉴定结果,适当减少二手车价款,退还部分购车款,故判决4S店返还王先生20万元购车款。

【法官提示】: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以及二手车本身所附带的税率和价格上的优势,二手车市场已逐步进入了一种繁荣发展的状态。但伴随发展而来的是不断暴露的问题。像本案中王先生所遭遇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就是一类突出的问题。目前二手车市场的相关规范还亟待建立和完善,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不要盲目轻信商家的宣传话语,理所当然地理解相关的宣传材料,应通过实地查看二手车辆状况、查阅二手车的相关信息来明确二手车的宣传是否属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作为二手车的出售方,法官建议商家应在收车时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不适宜进行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车辆出现。同时避免夸大宣传,客观描述车辆真实情况,在可能出现理解分歧的地方提前标注或提请消费者注意,减少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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