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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挂牌酒店标称“五星” 艺龙被判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房人交齐房款,卖房人却不按期办解抵押手续,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过户。一审法院支持了买房人主张,因网上预订的“五星级酒店”并非挂牌五星,认为构成欺诈,李先生将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判令艺龙公司三倍赔偿李先生酒店住宿费105660元。

李先生通过艺龙公司经营的网站,预订了三家酒店,分别是上海外滩某酒店(以下简称上海某酒店)、三亚亚龙湾某度假酒店(以下简称三亚亚龙湾某酒店)、三亚海棠湾某度假酒店(以下简称三亚海棠湾某酒店)。艺龙网网页标注,三家酒店均为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2015年12月-2016年1月,李先生先后入住了上述三家酒店,房费总计35220元。

李先生称,2016年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才发现通过艺龙网预订的这三家酒店实际情况与标注不符,协商无果后,李先生为此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进行了投诉。2016年6月8日,朝阳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艺龙公司产品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消费的情况,属于虚假宣传,对艺龙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16年9月,李先生以艺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艺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费并索要三倍赔偿105660元。

艺龙公司辩称,李先生所说的三家酒店均为准五星酒店,因我公司员工录入错误,造成网页显示为五星级酒店。上海某酒店是福布斯评定的五星酒店,三亚亚龙湾某酒店和三亚海棠湾某酒店是按照五星标准打造的顶级国际酒店,且一直在向国家旅游委申请五星挂牌,上述三家酒店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真实到位,李先生接受服务的品质未受影响。艺龙公司同时称,李先生故意入住信息录入错误的酒店,并非正常消费,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亦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从艺龙公司购买酒店服务,并已实际入住,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先生要求退还房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艺龙公司提供的酒店服务与其网站宣传不符,并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李先生作为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艺龙公司赔偿李先生105 660元,同时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艺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朝阳法院法官吴薇提示,网络订房需注意以下四点:

1、仔细了解商品信息。包括酒店介绍、位置、星级、房型、配套服务等,认真比较、鉴别,必要时可对商品详情内容或服务承诺截屏留存,以备消费时核对、维权时佐证。

2、仔细阅读平台协议。平台协议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点击“合同条款我已知晓,同意”后,该协议将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切勿因内容较多,不经阅读就直接“同意”,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特别是预订后发生退、改的处理等重要信息,务必详细了解。

3、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消费中发现商品或服务与订购时的描述不符的,应及时对订单具体内容、网页服务承诺、实际消费情况等进行证据留存,网页等内容最好公证。

4、多种渠道有效维权。消费者遇到纠纷,可通过客服或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与平台运营方或酒店本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消协或到工商部门投诉,亦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且诉讼中可以选择预订平台或酒店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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