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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铁手机被抢意难平 反抢他人手机获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让人感慨的抢夺案件,温某因自身手机被抢,之后在其他地方反抢他人手机,最终,温某被判犯抢夺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是一名85后的女子,去年年末的一天早上六点多,温某在地铁10号线石榴庄站入站口准备乘坐电动扶梯进站时,被一名正在出站的男子抢走了手中的OPPO手机。温某追了几步后没有追上,没有报警就返回地铁站坐地铁。温某在北土城站换乘8号线时,她跟在一个女子身后进了地铁车厢,女子进站后面向温某站着并拿着手机看电影。温某想到自己手机被抢的经历心绪难平,头脑一热伸手抢了面前女子的苹果手机,趁着车门未关转身就跑。被抢女子追出了地铁,最终在楼梯口追上了温某,并在地铁安保人员的帮助下控制了温某直至民警赶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法制观念淡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温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温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某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三中院法官对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的解释说明,温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自愿撤诉,三中院作出了同意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法官提醒:自身受到侵害固然是一件令人伤心愤怒的事情,但这并不是向别人实施侵害的理由。在本案中,温某如果在自己手机被抢后就选择报警解决问题,可能后续的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公民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以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遇事沉着冷静,切忌冲动行事,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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