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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注意事项问题汇总

发布日期:2018-06-17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问:您能不能从法律方面为大家下讲解?
律师:好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是我们日常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类主要纠纷之一,这些年咱们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在日常实务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经常被遇到的问题,在一些问题上老百姓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下面就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些解释和说明的地方,供大家参考。
问:好的,您先从哪个方面开始讲呢?
胡律师:我先谈一下关于老百姓所认为的对于离婚案件是不是谁起诉谁不利这方面讲一下吧。
问:好的,请讲。
胡律师:我个人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不存在谁起诉谁就吃亏或者沾光的问题,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和原告一定沾光或者吃亏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对于离婚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还是有很多技巧性的问题,根据多年以来的办案经验谈一些实践中的技巧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现在离婚案件没有很特殊的情况一般是两次起诉才判决离婚。这里强调一般,并不是指绝对。当然,第一次起诉离婚也有准许离婚的,什么情况下准许离婚?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标准。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比较容易,一次就完事了。有些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但也不是真不同意离,而是对于孩子抚养或者财产分割方面有自己的要求,被告在调解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原告觉得被告的要求还算公平合理,至少觉得可以接受,这种情况下即便已经开完庭,未下判决书之前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成了可以共同到法院找法官出具调解书,婚也离了。还有一种情况,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被告提的条件原告觉得无法接受,在原告没有确凿证据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以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没有新的特殊情况,原告可待判决书生效后满六个月第二次起诉,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亦没有共同生活,感情无法和好,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就比较大了,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存在第三次甚至次数更多的起诉的情况
二、从以上可以看出,假设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欲起诉离婚,在乙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没有百分百的把握一定离下来,但假设甲等待乙提起离婚诉讼,甲有想离婚,甲在开庭时同意离婚,这样甲一般就不用等一次不行,六个月之后二次起诉了。这里用一般是指甲作为被告,还要考虑到乙在起诉后撤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原告六个月之内不能再次起诉,但被告不受六个月的限制,甲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立刻起诉。从离婚的速度上来讲,谁起诉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但是,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比如甲想尽快离婚,觉得还是等乙起诉快,但乙就是拖着不起诉,甲等上两个月等烦了,最后还是甲起诉了。
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一般的现起诉的一方会先找律师咨询,当然,也不能排除被告就先找律师咨询的情况。先找律师咨询的一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财产分割权会根据律师的建议做一定的准备,以免再接下来的诉讼中吃亏,这本质上说起来与谁先起诉无关,只不过有准备的一方可能在离婚诉讼这种抗争中因为准备充足而更加对己有利一些。
问:听胡律师这么一说,我们明白了谁起诉离婚并不代表谁就一定吃亏,反过来说,谁起诉离婚也并不代表谁就一定沾光,还是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不是?
胡律师:对。
问:很多当事人是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请问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要准备什么材料。
胡律师:在章丘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案件流程
一、离婚条件:1、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场。
2、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可以现场复印)。
3、双方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双方结婚证(如有遗失请到龙泉大厦一楼档案室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5、离婚协议书(打印一式三份)
6、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两张(可以在民政局现场照相)。
二、双方持上述材料到章丘市民政局填表、领离婚证。
问:胡律师,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有没有要注意的问题?
胡律师: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诉讼离婚非常便捷的离婚方式,但很多当事人却因为离婚协议书不会写而导致很多离婚后遗症,以的办案经验来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是找有经验的律师帮忙给代书更加稳妥,这样虽然花一点小钱但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离婚后因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存在很多漏洞而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下面列举一些签署离婚协议书常见的误区。
一、男方与女方婚后支付首付共同购置房产并婚后还贷,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想要房产但均无能力支付对方相应的对价。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当事人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30日内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多少万元。这种做法并不妥当,我个人建议,离婚时双方最好把财产分割清楚,不要遗留后续问题。双方离婚证拿到手,心态上会发生很大变化,离婚后再想要钱,很大程度上很难协商处理。所以稳妥的办法是离婚时把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留后遗症。在处理的时候可以考虑其他财产的折抵问题,比如男方要房子但没有钱补偿女方,女方可以把车辆留下,另外根据情况也可以拿抚养费折抵,但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明是按照多少钱的标准折抵。
二、男方与女方婚后购置小产权房一处,协议离婚时写明女方对该处房产有永久居住权。这种约定很容易出现问题,首先,女方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使用权的约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女方再婚后不在该房产居住,男方偷偷卖了怎么办?女方起诉要求分钱或许是一种办法,但能不能执行来是另一个问题。即便女方再婚后不搬走,女方再婚的丈夫搬来住,女方的前夫仍然可能提出异议,说房子女方有居住权,但没说女方再婚的丈夫有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小产权房,如果直接约定明白所有权问题对女方可能更有利一些。当然,协议已经签了,一些未约定好的问题再找男方协商,几乎不可能取得男方同意了,所以,之前办理离婚协议时,写好离婚协议书还是很关键的。
三、对于男女双方约定的将房产赠与给孩子的问题,这时应当考虑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和何时赠与的问题。比如女方和男方口头约定,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将房子给孩子,在此之前房子只能由孩子和其奶奶居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与口头约定不符,只写了房子归孩子。孩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男方找了女朋友并且住进了约定给孩子的房子里,女方当然生气。并且,男方以孩子的名义立即起诉女方要求女方协助履行过户手续。女方说当时约定的是孩子满十八才过户,证据在哪?所以口头约定要落实到书面离婚协议中才稳妥。
四、离婚协议中不能处分他人房产,比如男女双方约定男方将其父亲名下的房产与女方约定归女方所有。女方还以为自己沾了光,没多久,男方父亲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女方这才明白约定无效。
总之,双方离婚时不仅要口头上约定清楚明白,离婚协议书中也应当明白无误的清晰表述一致,协议离婚虽然便捷,但符合法律规定,文字表述无差错,离婚事务处理清晰无后遗症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问:胡律师,在通过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没有需要提前注意或准备的事项?
胡律师: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对于夫妻感情问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体会,正是那句老话“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一些当事人来向律师陈述的时候往往会说,外人看起来我们感情很好,但实际上感情一点都不好,因为一方一直在对另一方几乎是无限度的包容。怕丢人,一直不敢声张,所以表面上看似和睦的婚姻,实则伤痕累累,到了一方想起诉,找律师的时候,往往是已经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了。而这种情况之下,一方想起诉离婚,往往会牵扯到很多问题。我举例说明一下:一、外人不知情,当事人一般不会把他(她)的感情经历向外人诉说,知情人仅限于其父母或兄妹等关系非常近的人。想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都和自己关系极近。连自己被对方殴打的事实都因为没有报案无法证实。一次开庭时女方的胳膊被其丈夫用刀划伤,至开庭日伤痕仍在,但女方既未报警也未到医院治疗。开庭时,男方说:对于女方胳膊上的伤是刀伤无异议,但女方不能证明是男方给她划的。法官问女方有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的伤害行为,女方只得回答没有证据。所以建议:一些夫妻关系濒临破裂的夫妻,如果自身受到对方的殴打伤害,应当及时报警,并到医院治疗,到时候有报警记录和诊治记录可以证明出案件事实。
问:那么在离婚案件中,牵扯到分割房产事宜,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一、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牵扯到分割房产事宜,许多情况下,购买房产的时候需要各自的父母出资,出资数额有多有少,但普遍的情况是因为关系太近,往往都没有打借条。而到起诉之时,举证成了最大的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在从父母处借钱的时候应当由借款人打相应的借条,并且提醒父母应当保留好相应的提款凭证。这样有借条和提款凭证作为证据总比无借条和提款凭证丢了好的多。当然,最稳妥的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书具借条。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却将房产登记在了夫或妻的父母名下。两人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一旦将来出现离婚时,夫妻反目,说这是他(她)父母的财产,与夫妻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这种买了房落在父母名下,对另一方来讲风险还是很大的。还有一些情况是父母出资购买,然后赠与子女,而子女已经登记结婚,如果担心将来发生离婚的事,在赠与的时候可以拟一份赠与协议,单独证明该赠与明确赠与给子女一人所有。
二、关于夫妻房产的分割。房产作为一项不动产尤其是楼房。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不能分割哪间房子归男方,哪间房子归女方,而是判给一方,然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在这种情况之下,建议当事人应当尽力争取房产的所有权,道理很简单,如果房产判决归对方所有,判决对方给予我方现金多少万元,如果对方没有能力支付,我方只能拿判决书申请执行。而自己这方即便没有钱,借钱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房产判给自己所有之后,把房子卖掉还账,然后自己仍然能得一半的现金。当然,如果在判决前能拿到现金补偿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在房产分割中,争房产的归属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需要说明的事,对于一些贷款买房的案子,当初办理贷款的时候如果是夫妻双方签字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即便一方没有分得房产,银行方面的责任还是跑不了的。因为你离婚与否与银行无关,只要你签字,银行就会根据你的签字让你承担签字的责任。因为银行是第三方。
问:嗯,听明白了,胡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牵扯到的孩子抚养的问题有什么见解?
关于离婚中牵扯到的孩子抚养问题。孩子两周岁一下原则上是判给母亲的,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一般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是不得起诉离婚的,特殊情况除外。而女方则不受此条件的限制。女方如果想争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两周岁以前法院判决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一下,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这种原则会考虑孩子从小的成长环境、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等情况。如果孩子满了十周岁,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争取孩子的意见,即孩子愿意跟随谁抚养。
谈了上述问题,想谈谈其它几个问题:一、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是因为草率结婚而导致离婚的,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如果婚前接触的时间较长对于婚姻的巩固是非常重要的。彼此知根知底,性格相合婚姻才能稳定。两方都比较强势则容易吵架,两方都比较木讷则容易导致沟通很少。而往往一方比较强势一方比较弱势则婚姻更稳定。二、不能赌气结婚,有的女方在结婚之前谈了一个对象,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突然和“第三者”结婚。女方赌气迅速把自己嫁出去,结果发现自己找的对象根本不是自己愿意的,凑合的时间越长越觉得憋屈,往往导致最后不好的结局。三、离婚后也不能赌气结婚。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在男方起诉自己而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为了证实自己不是没人而赶在前夫结婚之前自己就先结婚,再婚之后发现自己的丈夫暴露出种种缺点,再离婚没有勇气,不离婚只能委屈着自己凑合着过。实属当时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的。四、还有一些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夫妻过于听父母的话导致的。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结婚之后小家庭的和睦也是很关键的。出现这种情况的男方当事人往往都比较老实,对自己父母的话言听计从,如果父母的意见和妻子的意见不一致,往往就认为父母的话是正确的。其实正确与否放在一边,夫妻关系讲究和睦,所以还是要善于处理这种关系,尽可能做到两方都不得罪,这的确接近一门艺术了。另外一些女方当事人往往从小比较娇惯,只要发生一点矛盾就回娘家和父母哭诉,而父母说过不成就离,这些都不利于婚姻的和睦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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