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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使用三无化妆品汞含量超标1.3万倍! 获赔2.5万元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使用三无化妆品而患上肾病综合症造成身体损伤的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消费者王某损失共计2.5万余元。

2013年1月22日至4月期间,王某到某钢材店内,向以前经营过化妆品的杨某购买了包括“黄膏祛斑王R”等三无祛斑化妆产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后,起初感觉效果好,又介绍熟人到杨某处购买化妆品,并获得一定数额的“介绍费”。

2013年4月,王某出现颜面及双侧眼睑浮肿,后出现双下肢浮肿、解泡沫尿、间断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到梁平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后又转入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病综合症,于2013年6月8日好转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

王某怀疑是使用杨某销售的化妆品引起的,于2013年10月15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分局进行举报,经检验,涉案化妆品“黄膏祛斑王R”系三无产品,汞含量为12875mg/kg(限值为≤1 mg/kg),超标13074倍,不符合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包含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医疗费用的5倍、支付药价款的10倍,共计38万余元的赔偿费。

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化妆品销售者,应保证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向消费者出示产品的相关标示。杨某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明知所售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导致王某使用缺陷产品后患肾病综合症,健康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杨某应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惩罚性赔偿须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适用条件,鉴于王某患病后经治疗逐渐康复,目前未评定损伤程度亦未评定伤残等级,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故对王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杨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存丹 石同全)

■法官说法■

尽管目前很难就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与患肾病综合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鉴定,但因使用美白化妆品致汞中毒并引发肾病的案例屡有发生,相关报道也屡现银屏。本案中,涉案化妆品黄膏祛斑王R系三无产品,经检测汞含量超标13074倍是客观事实,在王某无肾病病史的情况下,存在因使用化妆品而引发患肾病的高度可能性。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应到正规的产品销售场所购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索取相应的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皮肤修复非一朝一夕之功,对迅速美白等广告宣传一定要保持谨慎和理性。当实际损害发生后,应及时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并进行产品本身、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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