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判决转移财产361万元 公司及负责人获刑领罚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是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的老板。此前,他因拖欠江苏某创意设计公司价款被起诉至宜兴法院。2014年11月,宜兴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公司支付原告公司价款105.8万元及利息损失等费用。2015年1月,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方公司的整体财产。
得知公司财产被查封后,刘某联合公司负责人黄某,私自将法院封条撕毁,继续经营公司,并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将公司账上361万余元资金转移至他们两人的个人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得到了原告方的谅解。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黄某作为该包装印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对方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出具凭证后公司负责人又打欠条,债务是否发生了转移?
- 罗某某、罗某甲、张某某与李某、成都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罗某某、罗某甲、张某某与李某、成都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村委会负责人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 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
- 白福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江文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