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典型违法行为提示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典型案例】
2016年,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发的会员卡背面条款中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所有字样。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违法理由】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违法行为释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即《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工商提示】
目前,餐饮、美容美发、洗衣等涉及“预付费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但由于这种消费体制还不成熟,制约机制不完善,所以在方便交易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部分经营者在“预付费卡”背面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消费者在使用期间,权益受到侵害,自己因为不懂法,往往得不到相应保护。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