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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算自首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江苏南通:对一起诈骗案提出抗诉获改判

徐德高 葛明亮 马红梅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葛明亮 马红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却在随后的讯问中不承认犯罪事实,说谎干扰侦查活动。这能否认定为“自首”?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认为,此情形下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显然不当,经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的刑期增加了九个月。

2013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蔡杰以投资生意急需资金等为由,先后骗取陈某、张某等人200余万元。经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蔡杰主动投案时供述了其虚构事实收取张某20万元手机款用于偿还债务的事实,且在公安机关掌握其诈骗陈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对这一问题也主动作了交代,故应认定为自首,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2016年初,蔡杰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在前三次讯问中,一直未如实供述其利用高买低卖手机的手段骗取张某信任的重要犯罪事实,干扰了侦查活动;被逮捕后数日才交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其诈骗陈某170余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辩称是正常借款。

崇川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自首情节不当,召开检委会讨论后,决定提请上级院抗诉。南通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4月5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认定蔡杰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不当,遂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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