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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歹心起,换得四年刑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11月的某日,杨某独自背着包在街上闲逛,见到街边有一家两元小店,便转身进店,随手买了些家用所需的水果刀、绳子等东西。

可能是自己一个人实在无聊,他便来到所识之人马某开的足疗店放松一下,顺便消磨一下时间。足疗结束,一觉睡醒,已是凌晨一点多钟,杨某要求马某送他回家。因为相互认识,马某也没多想,便驾驶自己新买的宝马车将杨某送回家,杨某坐在驾驶室的后座位上。

回家途中,杨某突然想,马某连宝马车都买得起,一定很有钱,干脆弄点来花花。于是,杨某顺手从包里拿出了白天买的水果刀架在了马某的脖子上,要求马某将车开到一无名路上停下,并给他15000块钱。原本杨某还想用绳子绑住马某,奈何马某拼命反抗,杨某于是用双手去掐马某脖子,并抢走了马某随身小红包里的700余元扬长而去。

最终,杨某在一家网吧里被警察请去“喝茶”了,“喝茶”期间,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赔偿马某的损失,马某也对其表示了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 杨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冠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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