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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误导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亏损可以索赔吗?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张静律师
林某自2014年起多次在某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6月,其购买的一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在该银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认购了一款股票型理财产品。后林某准备赎回时发现其认购的45万元,仅剩下30余万元。为此,林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14余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银行确认林某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稳健型,可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亦为稳健型或保守型。虽然林某此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具有高风险性,但林某系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完成交易,该购买行为系林某自行操作,购买成功后打印给林某的交易凭条上亦注明系股票型基金,且林某购买该产品后一个月内均未表示异议,故对该理财产品性质林某是明知的,银行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主动向林某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林某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且银行未能证明其将最z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林某作出了特别说明。林某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基于银行的不当推介行为,否则相应损失无从发生。因而,银行的过错行为与林某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疏于对该产品进行了解和关注,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林某对其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林某、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认为,银行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林某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林某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较而言,林某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
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纠正,依法改判由银行对林某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林某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该项主张属于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而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故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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