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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借车给朋友发生事故,律师介入免于赔偿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70783民初3073
【委 人】*被告)
【代理结果】免于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被告)是车辆的车主,其将车辆借给朋友李*文,李*文没有驾驶证,李*文又将车辆借给朋友**也没有驾驶证。20173182210分许,(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沙沿江路与文新路交叉路口(停车等候)待绿灯放行通过时遇李*驾驶粤小型轿车由对向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陈*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之后于320日到交警投案自首。201741,开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原告治疗期限,*支付了4000,被告*支付了1000元另查明,*的车辆在被告**财保江门支公司购买交强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索赔金额225348元。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无证驾驶,事后还逃逸,是本案最大的风险点随后对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办案人员发现其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的,鉴定的时间为2017712但是办案人员经过研究发现,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已经发文,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已经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应当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进行鉴定,因此其所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合法,申请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后,鉴定为10级伤残,大大降低了赔偿金额,最终在交强险范围内足以赔偿,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2、过错承担问题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借车的人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同时发生事故以后还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虽然购买交强险,但是地方起诉的金额,交强险是不足以赔偿的,因此律师建议,借车给他人使用,一定要留意相关的证件,是否有驾驶资格,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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