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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网购需谨慎,维权应合理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情况

原告姚某通过淘宝天猫商城在被告百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某进口品牌干红葡萄酒82瓶,上述产品共计16119元(其中2016年6月16日购买1瓶,价值229元;2016年6月18日购买56瓶,价值11144元;2016年6月20日购买25瓶,价值4975元)。该红酒外包装标签上均显示:产区为***,原产国为*国,产品类型为干红,灌装日期为2013年6月5日,未注明含有二氧化硫。

另查明,姚某于2016年6月21日将涉案红酒送交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该局于2016年7月5日出具报告书,检测出二氧化硫为44.3mg/L。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百某公司认可其销售给原告的红酒中含有二氧化硫添加剂,但在标签中未标注。

当事人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还购买81瓶某进口品牌干红葡萄酒价款158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82瓶某进口品牌干红葡萄酒赔偿金16119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维权措施

原告姚某与被告百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百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结果成效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姚某、被告百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百某公司支付了货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产品。原告认为,食品添加了添加剂就应当标注清楚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含量,被告未标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依法应当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被告不予认可,认为案涉红酒取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案涉红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中明确:“……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号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案件中,涉案红酒标签未标注二氧化硫成分,不符合上述规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的81瓶某进口品牌干红葡萄酒价款1589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基于所购红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被告进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结果确认涉案红酒二氧化硫总含量为44.3mg/kg,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干型葡萄酒总二氧化硫含量不得高于200mg/L,故涉案的葡萄酒二氧化硫添加剂含量符合相关规定,原告也未提供涉案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的其他证据,原告亦不存在被误导的情形,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百某公司退还原告姚某货款人民币15890元,原告姚某将所购买某进口品牌干红葡萄酒81瓶退还给被告百某公司;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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