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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老外竟也是位“老赖” 14次限制出境迫他付清执行款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 行 · 案 例

张女士将房屋出租给外国友人马丁经营餐厅和办公,不料对方在承租半年后突然搬离,要求解除合同却不愿支付违约金和租金。张女士起诉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然而马丁却玩消失逃避责任,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于是,上海普陀法院的执行法官从2014年1月29日起,便坚持不懈地对马丁展开执行工作……

案情回顾拖欠租金等6万余元被判败诉

张女士是上海市莫干山路某号130平米房屋的承租人,2012年8月20日,她和在上海经营餐饮的外国男子马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她原本承租的莫干山路房屋转租给马丁经营的餐饮公司办公使用,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租赁合同约定,马丁租房需支付保证金15000元,每季度租金45000元应在该季度首月的25日之前付清。合同还约定,若要提前终止合同,一方在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不必承担违约金。否则,提前解除方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15000元。

合同生效后,张女士遂将房屋交付给马丁,马丁对房屋进行了适当改建。

2013年4月,马丁本应支付第二季度的房租45000元,可他却仅支付了20000元。同年7月25日,张女士到莫干山路房屋催讨租金时,发现马丁正在搬离,并表示他将不再继续租借,要求解除合同。

张女士和马丁协商不成后,为降低损失只好重新收回房屋并维修恢复了马丁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的改建,产生修缮费用1.3万元。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找寻马丁催讨租金及相关费用,但马丁去向不明,于是,张女士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马丁返还恢复改建房屋的款项、拖欠的租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共计6万余元。

2013年11月25日,普陀法院判决解除张女士同马丁所经营餐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判决张女士应退还马丁保证金15000元,马丁经营的餐饮公司应赔偿张女士租金、违约金、房屋修缮费用等共计66004.5万元。

三年执行14次边防布控敦促履行义务

张女士虽然诉讼获胜,但败诉方却迟迟不予履行,她只得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仍无动于衷,且该餐饮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丁为丹麦国籍,遂立即对马丁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

被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措施后,马丁仍未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还试图通过北京、广州等口岸出境,均被早有准备的执行法官拦截在中国境内。

《民事诉讼法》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实际操作中,边控每期时效为3个月,到期后需执行法官再次续期边控。就这样,执行法官从2014年1月29日开始,每隔三个月就对马丁更新一次边控措施,丝毫不给“老赖”离境的机会。

在此期间,马丁一边寻找各种借口联系法院要求解除边控措施,同时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执行法官则干脆向他挑明:如再不自觉履行义务,将对其依法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官的一连串手段彻底粉碎了马丁逃避法律义务的幻想,2017年6月,在执行法官连续第14次采取边防布控措施后,马丁迫于压力,终于主动前往普陀法院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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