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法官说法:诉请还款四万五,为何只判还两千?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淮安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甲起诉要求孙乙偿还欠款45000元,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2000元,为何?

原来,李甲、孙乙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和12月,孙乙分两次共向李甲借款45000元,借款之 后,孙乙亦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上明确了还款日期。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后因孙乙所还之款是本是息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李甲诉至法院,要求孙乙归还借款45000元。



庭审中,孙乙辩称,借款利息约定超过了国家标准,应按月利率2%计算,并要求李甲返还从借款之日起支付至2016年12月超过标准的利息即43200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尚欠李甲1800元。同时,孙乙还表示,如法院判决,则同意返还李甲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甲认可孙乙已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即年利率60%)计算至2016年12月的利息,现孙乙要求李甲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43200元,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乙表明同意支付李甲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甲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以下为司法保护区,可获得法律支持;年利率24%-36%为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起诉要求支付该利息的,法律不支持,但借款人已偿还利息又反悔要求返还的,亦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年利率36%(即月息3分)以上为无效区,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在此,法院提醒大家不要盲目追求高利。(万晓萍 邱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