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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常认为,行政强制是指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二者虽有区别,但有着内在的关联。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特征:第一,预防性和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第二,临时性和中间性。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第三,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除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外,还包括法院。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负义务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动履行义务,则不产生强制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执行只能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时才能进行。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即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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