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可否维权?
发布日期:2018-06-20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赠品越来越多地被商家作为营销策略使用,赠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吐槽、投诉。在关于赠品质量问题的争执上,商家和消费者各执一词,最终的焦点无非就是商家对赠品质量要不要负责。
可在赠品营销策略攻击下,不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冲着赠品去的,基于赠品质量纠纷,消费者肯定很委屈:没有赠品,也许不会选择购买你的商品,既然你的赠品质量有问题,那我的消费权益必然遭受了损害,商家理所当然地要对此负责。事实上,提供赠品就是典型的附义务的赠与,只有达到了购买一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商家才会将赠品给予消费者;不购买商品或服务,甚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赠品也不会给消费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关于赠品质量的争议,完全可以适用此条法律规定。尽管消费者没有就赠品支付价款,但由于商家提供的赠品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商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对赠品质量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家提出的“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之类的说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消费者可以大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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