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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自出售儿子名下房屋被判令无效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110网律师


父亲未经儿子同意,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儿子知悉后拒绝配合过户,房屋买受人将父亲、儿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费、房屋涨价损失等,经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买卖无效,父亲退还定金及承担定金收取期间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判决后买方放弃上诉,卖方退还了定金并给付了部分定金利息损失。该案被告方律师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以下为本案被告方律师代理词,供处理类似房屋买卖纠纷的同行或当事人参考,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
本文作者张笛律师为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担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个部门及直属单位、多家房地产、建筑公司法律顾问,转载请注明出处,交流专业意见请致:1398089102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原告@@@、@@@诉被告@@@、@@@、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笛律师受被告@@@委托参与庭审,就本案有关争议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您们判案参考:
一、@@@作为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人,并未与@@@签署任何合同,也未授权W@@代为签署合同,@@@、@@@公司、W@@等签订的《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及居间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二、W@@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W@@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向原告出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任何书面资料,其提交的@@@的身份证复印件都已过期,原告仅因W@@口头陈述其系@@@的父亲,就认为W@@对@@@有代理权系主观臆想,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原告要求@@@承担原告支付的居间服务费5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等,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1、@@@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专业房屋经纪机构,未仔细审查有关房屋资料,事后也未促成交易,应依法返还原告的居间费,而不应由@@@及W@@承担原告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2、@@@未参与《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对@@@无约束力,当然不应支付违约金。
四、本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审理。
本案在开庭时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W@@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00000.00元,该请求系原告开庭时才增加,法庭并未询问诉讼各方是否给予举证期,且原告也当庭表示对增加的诉请并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审理。
五、原告证明其诉请的依据不足。
1、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原告描述为损害赔偿),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2、原告仅向W@@支付了20万元定金(并非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W@@在签订《买卖合同》一周左右即告知了原告,@@@不同意卖房,也未取得其授权,合同无效,希望退定金,但原告不同意。此时原告完全可以接受退还定金,另行购房。
3、原告仅凭几张打印的房屋出售标价单(非同地段类似户型的实际成交价)就证明房屋大幅涨价,且原告有重大损失,明显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公司与W@@所签《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应由W@@退还定金,@@@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给原告,其余诉请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以上意见供您们判案参考,并敬请采纳,万分感谢!
                                
代理人:张笛
                               
2018年5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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