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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投资人起诉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虚假陈述并成功获赔233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系匹凸匹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匹凸匹前身)于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原告认为,匹凸匹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将匹凸匹、鲜言与其他七名高管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投资经济损失,其余八名被告(包括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名原告提起的赔偿金额共计234万余元。
匹凸匹对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匹凸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应可向鲜言等追偿。因此,在认同上市公司应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的同时,匹凸匹表示希望通过判决明确对鲜言的追偿权。
法院判决
案号:(2016)沪01民初78 2017)沪民终56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匹凸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其虚假陈述行为属不正当披露行为,匹凸匹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14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匹凸匹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
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也是首例投资人起诉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虚假陈述并获得胜诉的案件,标志着在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之外,中国证券市场整尝试通过强化民事追责,开了“追责到人”的先河,弥补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短板。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虚假陈述以此非法获利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惩戒是非常有限的,如“匹凸匹案”中鲜言虽遭证券监管部门顶格处罚但金额也就只有30万元而已。而在以往的虚假陈述违规侵权诉讼案例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其他高管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连带赔偿责任,“匹凸匹案”将维权对象由上市公司转向直接责任人,首次以司法案例的形式明确直接责任人的首要赔偿责任,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虚假陈述?它有哪些分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形态有以下四种:
(一)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三)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根据客观表现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全部遗漏。
(四)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并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里的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什么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揭露日的确定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揭露日的确定关系着股民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具体索赔金额的多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就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除须符合首次被公开揭露这一要件外,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还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揭露的内容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二是此揭露行为的力度应当足以引起市场内一般理性投资者的警示。
是否必须委托律师向法院诉讼?
投资者也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但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专业性强,涉案人数广,程序复杂,通常情况下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办理。从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和专业程度上来讲,都不适合投资者自行诉讼,建议委托专业证券民事赔偿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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