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男子提醒孩子吵闹被打 律师:施暴者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途经浙江嘉兴南站的高铁上,发生了一起伤人事件。有几个孩子在车厢里闹,有位男士实在受不了,就提醒小孩的家长,让他们管一管。结果孩子的父母火气很大,最后还动手打了这位男士,导致男士左眼眼球出血。

受伤男子刘先生,55岁,是一位外籍人士。6月10号上午,刘先生坐高铁,从上海虹桥出发,去宁波开会。

刘先生坐在车厢的最后一排,在他前方有三个家庭,每家都有一个三四岁的孩子。那几家人聊得热火朝天,大人孩子都很兴奋,整个车厢几乎都是他们的声音。

据目击乘客陈先生说:“他们在动车上说话声音比较大声,坐在我右边的男士(刘先生)就指责他们,说希望你们小声一点,你们从上车到现在,大人讲话就非常大声,小孩也比较吵闹,也不制止他们。听到刘先生的话其中一位爸爸坐不住了,走过来要跟刘先生理论。在理论期间,刘先生用手把男子的手挡开。被男子的老婆看见了,女士二话不说,冲过来就给刘先生一个耳光。”


“以为是刘先生打了小孩的父亲,过来也没有好好沟通,也没有问清事情情况的时候,就出手把刘先生的眼镜打掉,打的过程又比较用力,把刘先生的眼镜打折了,造成了刘先生左眼眼球出血。”陈先生说。

据了解,刘先生是海外引进人才,目前在上海的一家制药企业做总裁,眼睛受伤后,他停止了手里的一切工作,飞回自己的国家,作进一步治疗。

刘先生好心的提醒却惹来“巴掌”。作为事件的施暴者是否应当承担到责任呢?法制网记者联系到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让王律师来为我们解答疑问。

对于施暴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如果刘先生的伤情鉴定比较重要,构成轻伤以上的话,打人者也就是小孩的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刘先生的伤情鉴定只是轻微伤,打人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律师认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律师提醒家长,作为孩子的家长,任由孩子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是一种失职的行为。孩子有这样的行为,作为父母应当及时制止并管教。像本事件中的孩子家长,身为父母,不但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醒的人,是极为不妥的,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不好的榜样,也让自己频临违法犯罪的边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