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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开发区法院:法律底线不可触 合法经营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介作为买方和卖方的一个桥梁,应当为供求者之间提供合理、合法、公平的交易及善后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其中也不乏一些不谋远虑、但求近利的中介,或者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或制度不健全,造成经纪人、业务员起了投机取巧的歪心思,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欺诈牟利,自以为是打了法律、法规的擦边球,但事实上却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那所需要面对的也只有法律的严惩。

  2013年至2014年10月份期间,苏某某在淮安某中介公司从事房产中介、银行贷款政策咨询等业务。苏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伪造相关单位印章、证件等手段,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客户办理购房和贷款手续,共计伪造离婚证5本,常住人口登记卡4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4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22枚。经鉴定,上述涉案印章印文均与相应单位的真实章印文不一致;5本离婚证上“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章印文与灌南县民政局提供的“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章印文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但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则认为,认定苏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证据不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苏某某自己伪造了证件、印章,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苏某某提供信息让别人帮助其伪造了证件、印章;且根据苏某某供述,苏某某通过小广告电话,从别人手中购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属于买卖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而该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是犯罪,只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是犯罪;且苏某某具有坦白、系初犯、积极退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10月份,苏某某在淮安某中介公司从事房产中介、银行贷款政策咨询等业务期间,先后出钱让他人按其要求伪造了孟某、洪某、桑某某、嵇某某、刘某某个人离婚证各1本;伪造了孟某、洪某、桑某某、嵇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伪造了刻有“凤阳县房产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响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灌南房产处档案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金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房产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征缴科”字样的印章2枚、刻有“淮安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章马健”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路灯管理处”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档案科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1)”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档案复制专用章(1)权利归属资料不作其他用途”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清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字样的印章2枚、刻有“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专用章(5)”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产权产籍发证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专用章3208040980710”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淮安区房屋登记中心档案管理专用章(2)”字样的印章1枚;伪造了刻有“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章(16)”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经济开发区房地产中介事务所”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28020918626”字样的印章1枚。经鉴定,上述涉案26枚印章印文均与相应单位的真实章印文不一致;5本离婚证上“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灌南县民政局提供的“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真实印章印文不一致。另查,扣押在案的姓名分别为“孟某”、“洪某”、“桑某某”、“嵇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的登记时间内,无办理此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承办人。

  另查明,上述涉案的26枚印章中,刻有“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专用章(5)”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产权产籍发证专用章”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专用章3208040980710”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字样的印章1枚属于国家机关印章;刻有“江苏某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章(16)”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经济开发区房地产中介事务所”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枚、刻有“淮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28020918626”字样的印章1枚属于公司印章;其他16枚印章属于事业单位印章。

  201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至淮安某中介公司将涉案的印章、证件等物品予以扣押,并当场将苏某某抓获归案,苏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案侦查阶段,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2000元,其中22000元已发还给桑某某、桑某、孟某、朱某某、时某某。

  法院认为,苏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9份、国家机关印章4枚;伙同他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2 枚,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属共同犯罪。苏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指控苏某某伪造证件、印章证据不足,经查,苏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证实其本人为获取中介费用,通过提供信息让他人帮助伪造相关单位印章、证件等手段,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客户办理购房和贷款手续。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苏某某亲自实施刻制证件、印章的行为,但其通过提供信息让他人帮助实施刻制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证件、印章的共同犯罪行为,根据其刻制证件、印章的性质,应当分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故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违法所得三万元、涉案伪造的证件、印章予以没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稿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者:陈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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