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传承非遗有罪!谁有罪?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吴伯玉,上海师范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近日,非遗传承人杨风申被判刑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事件起因是这样的,杨风申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五道古火会”的唯一传承人,2016年2月19日,杨风申在制造“五道古火会”上燃放的烟花时,被警方拘留,并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了类似的情况,例如,浙江温州泰顺县的周尔禄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药发木偶戏”的传承人,却因晾晒制作药发木偶所需的原材料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新野猴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猴戏艺人鲍凤山等人却因表演猴戏被刑拘。这些案例说明,非遗传承与现代法治存在冲突,且至今未能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部门未能积极、全面履行保护、保存非遗的责任,下面以杨风申案为样本进行阐述。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杨风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看,该案事实清楚,也有相应证据证实,适用法律准确,杨风申虽然是“非遗传承人”,但“非遗传承人”并非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从表面上看,杨风申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其“咎由自取”,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原因在于:

第一,杨风申制造烟花,是“开展传承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不具有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则是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在开展传承活动时,应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而“五道古火会”是以燃放烟火来庆祝丰收的盛大民俗活动,其所使用的烟花具有独特性,其配方和制作工艺仅由杨风申一人掌握,不同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烟花。因此,杨风申要尽职履行“开展传承活动”的义务,就必须自行制造“五道古火会”燃放的烟花。既然杨风申自行制造烟花是履行法定义务,自然不能定性为犯罪行为。这一点,类似于法警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行为。

第二,追究杨风申的刑事责任,有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当地文化部门将“五道古火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表明国家机关对该项目的认可;认定杨风申为“五道古火会”的“代表性传承人”,表明国家机关对杨风申熟练掌握“五道古火会”的认可。并且,通过网络,笔者查询到以下四条相关信息:在杨风申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之后,当地文化部门每年都会向杨风申提供奖金,且案发后仍未中断;每年举行五道古火会时,都会有消防、治安部门到场维护秩序;据杨风申介绍,在案发前,县里曾为杨风申找了一个学手艺的接班人;案发前两天,杨风申曾前往村支书家,当着镇里领导的面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上述四条信息,足以说明,当地文化部门、消防部门等部门知晓杨风申在组织“五道古火会”,却没有任何部门对杨风申组织“五道古火会”的行为提出质疑。在每年都得到国家机关发放的奖金,县里还给其安排了接班人,且每年举行“五道古火会”之前,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活动当天有消防部门、治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可以看出,当地国家机关对于“五道古火会”并未禁止或取缔,而是鼓励。在此情况下,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杨风申才放心准备“五道古火会”活动,包括制造用于“五道古火会”燃放的烟花。如果国家机关一面鼓励杨风申,一面又认定杨风申实施的“国家机关鼓励”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国家机关岂不成了教唆杨风申实行犯罪行为的一方?这是何等荒谬的事!如果杨风申因此被判刑,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最起码的信任也会当然无存,该刑罚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损害,甚于“钓鱼执法”。

第三,国家机关未积极履行职责,不应由杨风申承担责任。前文已述,类似于杨风申的案例并非特例,这说明非遗保护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正确履行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就本案而言,杨风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私自制造烟花。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只有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才有资格生产烟花爆竹,杨风申并非生产烟花爆竹的合法主体。既然如此,文化部门在认定杨风申为“五道古火会”的“代表性传承人”之时,就应当考虑“五道古火会”传承的合法性问题。如若可能,协调当地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保障杨风申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造烟花,当然,这是题外话。就本案而言,因国家机关未积极履行职责而追究杨风申的刑事责任,毫无道理。

可见,文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械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部门机械地适用法律,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杨风申不履行传承非遗的义务而导致“五道古火会”失传,罪在杨风申;如果杨风申因传承非遗而获罪,罪在机械执法和机械司法的有关部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