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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请假1小时遭辞,公司被判赔近10万!为啥?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员工在上班期间请假一小时外出,但事后却被公司以其请假外出一小时期间,出入公司未打卡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榄某公司赔偿原告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500元。

▌原告:请假外出未打卡遭解雇

据原告江某介绍,其从2003年7月1日起在被告小榄某公司处工作,在钻房部门任职钻房操作员,一直工作至2016年6月13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750元。

“2016年6月12日,我因突发疾病向公司请假,获公司批准外出休息1个小时(从2016年6月12日上午九时至上午十时)以饮水和买药治疗。”江某在法庭上表示,就是因为这一次请假,他被公司无故解雇。

江某称,2016年6月13日下午上班时即被公司的保安禁止进入上班,并拿考勤记录及事件报告要其签名才给离开。这时江某才得知,自己被禁止上班的原因是,请假期间外出工厂没有刷卡考勤。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出入公司时是故意不刷卡。”江某称,自己作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仅请假一小时休息治疗,并为了工作按时返回到工作岗位,且刷卡机本身也可能存在故障刷卡不成功,刷卡机亦无大声提示刷卡不成功要求重刷的功能,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提醒因生病身体虚弱的原告或协助其打卡。

原告江某认为上班时间生病,请假休息一个小时的请假条上交给被告公司并获批准,请假条被告公司有存档留底两份用于核对原告的考勤记录,结算原告的工资,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会因原告漏打一次卡遭受重大损失,故原告的情节轻微,并未达到双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的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为此,江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500元。

▌被告:员工虚报工时骗取工资

被告小榄某公司辩称,原告江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公司员工众多,必须依靠规章制度管理,其中对考勤管理及工资计算全凭考勤记录作为依据。

“虚报工时在公司中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正因如此,公司在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六项第6.4条中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事需要出厂者,必须提出申请,经有效审批后方可出厂。”被告小榄某公司称,员工因私事出厂者,一律填写请假单,同时出入必须刷卡。制定该请假制度的目的是约束员工遵守考勤纪律,杜绝员工虚报工时骗取工资。原告已经签收了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且原告在职时间较长,清楚知道上述规定,其每天上下班均考勤刷卡并习以为常。但原告以私事需要休息一小时为由请假,于2016年6月12日上午九时至十时外出,却故意在出厂时不刷卡,入厂时不刷卡,请假外出期间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为正常上班,事后又不向被告公司报告,明显是故意隐瞒请假骗取工资,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

被告小榄某公司还辩称,原告请假时没有提出患病请假,也没有病态征兆,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体弱病痛手脚无力”的事实。原告亲笔填写的员工请假单上,事由栏也填休息两字,没有只字提及患病或身体不舒服。所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根据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出厂行为并不存在隐瞒欺骗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江某于2016年6月12日九时至十时离厂一小时未打卡是事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江某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手续交给保安审核后方才出厂,其出厂行为并不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且其出厂一小时未打卡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足以达到无偿解雇的条件。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违法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榄某公司应支付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500元(3750元/月×13个月×2倍)。

▌法律链接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违法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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