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设定事项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总起来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的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所谓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主要是指那些可能对公共安全、宏观经济、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危害的自由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占用公共资源、进入特定行业市场的活动。
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如果通过实行以下原则能够解决行使自由权的公共相关性问题,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下原则具有设定优先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解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 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宪法-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死亡宣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