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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中有关遗产分割范围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1、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如何处理?
  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2、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实现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请求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行使权利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应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遗产分割;该期待性权利的实现附有相应义务的,被继承人在继承权利时应一并承担相应义务。
  3、离婚时尚未处理的一方遗产,另一方能否主张权利?
  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
  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继承纠纷中请求对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如何处理?
  继承纠纷中数个继承人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请求将登记为住宅平房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应先征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意见,对是否具备物理分割、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进行明确。避免出现与相关政策冲突难以执行情况。
  上述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对不动产物权继承份额进行确定,并可请求进行实际使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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