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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严重违章”条款解除劳动者合同 单位赔偿6.5万

发布日期:2018-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维修工在除夕值班期间喝酒、打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解除合同——

错用“严重违章”条款 单位赔偿6.5万

员工在上班期间喝酒肯定是错误的,但这种错误是否属于严重错误,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需要斟酌。

8月18日,贾临河与其所在物业公司之间为此产生的纠纷画上了句号。法院认定该公司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与此同时,由于该公司在贾临河参与喝酒后只要求其暂停工作、深刻反省并未明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该公司在一个月后作出解除贾临河劳动关系时需向其支付当月工资4500元。

节日值班相约喝酒 因为违纪丢掉工作

贾临河今年40多岁,是山东济宁人。2011年2月初,经朋友介绍,他应聘到北京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维修工,月工资4500元。在节假日或平时加班,还有相应的补贴或津贴。

2017年1月27日是除夕。在举国上下喜庆吉祥的氛围中,贾临河和他的几个同事却没回家,他们按照公司的安排继续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物业公司的维修工作无非是管道坏了修一修,设备运转不正常了检查一下。由于这些工作在放假前早已做完,所以,假期值班只是为了预防万一留几个人盯着,没什么事可干。”贾临河说,为了庆祝春节,同时为了缓解想念家乡、亲人的忧愁,他和几个同事一商量,凑钱买了几瓶酒喝了起来。

今年春节是贾临河在北京过的第6个春节,由于觉得没要紧的事要做,他们几个人就放开了喝,而且越喝越高兴。也许是喝高了,席间,不胜酒力的两个同事开始胡言乱语,并借着酒劲动起手来。

后来,打架的事闹到了派出所。警察询问相关情况后,认为没什么大碍,便将贾临河这两个同事教育一番,让其回公司了。

第二天,公司主管经理知道了这件事,认为这是严重违纪行为,当即向贾临河及其同事下达《处罚通报》,要求他们回家反省,等待进一步处理。

20多天后,贾临河等来了公司对自己的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其参与酗酒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不再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违纪情形是否严重

员工公司认识不一

贾临河对公司的处理结果十分不满,他没与其他同事商量,便一个人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被停职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贾临河的酗酒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抗辩理由及事实不足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驳回其仲裁请求。

贾临河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庭审中,贾临河与公司围绕公司以酗酒打架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决定是违法、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展开辩论。

公司主张贾临河等人在值班期间酗酒、打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况且,此次打架行为还惊动了派出所,属于后果严重,故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样的处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看,均不应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贾临河辩称,其行为虽然违反公司禁止在上班期间喝酒的规定,但该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没有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此外,贾临河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因为,在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在规章制度中故意将员工的大量行为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一旦员工碰触此类行为,即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借此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贾临河认为,当员工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公司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应有之义。可是,员工哪些行为对生产经营秩序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应该由公司单方面认定,以防止公司借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恶意扩大单方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之外,在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时,贾临河认为应当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员工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员工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和员工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等。

贾临河认为,他和同事利用午饭时间喝酒,且喝酒时正值春节,作为背井离乡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在国家传统节日里喝一点酒算不上有什么主观过错。尽管值班期间是全天候上班,午饭时间也属于上班时间,他们在这个时候喝酒有些不妥,但从情理上也说得过去。而公司将这一情理之中的举动,视为法律上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属于“小题大作”“上纲上线”!

由此,贾临河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以贾临河在工作岗位酗酒、屡教不改,并且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作出开除决定缺乏充分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共计65916元。

单位提出停职反省

理应支付相应工资

贾临河与公司之间的另一项争议是: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停职反省期间的工资。

贾临河认为,公司作出让其“反省决定”期间,属于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待岗,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

法院庭审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2月1日作出《处罚通报》,要求贾临河暂停工作,深刻反省。而公司下发开除决定的时间是2017年2月28日。

贾临河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2月28日。此前,是单位要求他待岗,并非他本人自己不想上班。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其该月的工资。

公司辩称,其已经在2月1日告知贾临河处罚决定,自此之后贾临河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且该段时间属于公司研究磋商如何处理贾临河等人阶段,故不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公司认为,其与贾临河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月1日作出《处罚通报》时解除,2月28日的开除决定只是告知贾临河处理结果,这个时间并不是解除贾临河劳动合同的时间。

贾临河提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发生喝酒事件后,公司并未马上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要求其待岗,故应认为他不提供劳动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换句话说,即使公司可以自2月1日即刻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贾临河说,公司推迟至2月28日才明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在此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劳动者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公司应当支付。

对于以上争议,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月28日,工资应当支付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时。贾临河的月工资为4500元,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当月的工资。

律师说法

何为严重违纪当有明确界限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贾临河的酗酒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霍薇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适用该条款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规定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怀孕,若违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第二,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之于众。有些企业,所有规章制度均由老板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布。劳动者只有在违反制度时,才看到老板制定的这些制度。显然,单位依据这样的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

第三,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由用人单位结合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出明确、具体的界限,然后,以此为准进行衡量。

霍律师认为,贾临河等人在值班期间理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应当做影响工作的事情,故其喝酒、打架行为,是错误的。从案件的审理结果看,尽管法院判决支持了贾临河的诉讼请求,但这不应理解为是对其错误行为的支持。之所以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相关规定造成的。

本案当事人贾临河的工作岗位是维修工。其在上班期间喝酒,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是,如果他的工作岗位是专职司机,那么,其在上班期间喝酒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故此,对于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岗位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不被动。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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