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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写明今借到 借款人却说没收到钱

发布日期:2018-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南通9月29日电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陆某手持一张“今借到”的借条,向王某索要6.1万元借款,但王某以出具借条后未实际收到陆某的借款为由拒绝还款。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王某应当偿还陆某借款6.1万元。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 刘昌海)

  ■法官说法■

  款项交付最好银行转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向王某实际交付了6.6万元的借款。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毛中海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毛中海介绍说,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陆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极为常见。”毛中海提醒,为了避免诉讼风险,如出借人确实以现金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条用“今收到某某出借的现金多少元”来叙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对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凭据,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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