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是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

发布日期:2018-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何先生2009年大学毕业后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16年9月,何先生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房地产公司根据规定给予何先生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根据何先生的申请,单位又给予2个月的病休时间。假期结束后何先生仍旧表示自己因病仍无法正常工作。

  2017年6月,房地产公司以何先生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为由,向他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但何先生认为,公司因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必须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在没有履行这一程序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根据上述规定,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要确定劳动者能否病退或退职。

  关于病退或退职的办理,根据国发[1978] 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在上述法律语境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病退或退职权益,在医疗期满前设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显然是必要的。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计划经济下的退休或退职做法,正不断地被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各地虽然保留了病退这一政策,但是已将 “连续工龄满10年”这一病退条件调整为“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甚至不少地方已经取消了退职这一做法。即使保留退职这一待遇的,也要求劳动者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要达到15年。因此,按照现行政策来看,即使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果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无法办理病退或退职。因此对这类劳动者,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已经失去意义。

  综上分析,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者拒绝鉴定的除外);如果缴费不满15年的,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中,何先生医疗期满后仍然要求请假休息,构成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情形,由于其工作年限不满15年,地产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