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
发布日期:2018-06-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继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我国法律对遗嘱变更、撤销的一般情形都做了详细规定,那如果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呢?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做出了明确回复: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如损害赔偿等,被继承人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本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
- 广州公证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 张某某诉蔡某某因遗赠所附条件妨碍婚姻自由被认定为无效案【学【裁判摘要】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设立遗嘱赠与并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依法向财产继承人附加义务,但所附义
- 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遗嘱继承纠纷律师点评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 成都继承纠纷律师:已经公证的遗嘱能否撤销吗?
- 遗嘱中的房产拆迁后所得房屋或补偿金,原遗嘱继承人能否继承?
- 解答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效力如何认定
- 被继承人书写的”说明“能否认定为遗嘱?
- 房屋为夫妻共有时被继承人的遗嘱能否对整个房屋进行处分?
- 被继承遗嘱分配了所有财产,法定继承人还能继承吗?
相关法律知识